柑橘“龙回红脐橙”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案例简介: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处理重庆同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柑橘新品种“龙回红脐橙”品种权案〔重庆 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种子)罚 〔2022〕51 号〕
【案情摘要】 涉案品种为柑橘新品种“龙回红脐橙”,授权日为 2016 年 5 月 1 日,品种权号为 CNA20131106.2,品种权人为南康市俊萍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9 日,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 下简称“重庆铜梁农委”)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农业综 合执法总队提供的线索,对重庆同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同阔公司”)的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龙回红脐橙”种苗,但无法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书,进行立案。后经询问同阔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龙回红脐 橙”种苗购销合同、销售凭证、收款凭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就其中涉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执法 人员确认同阔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于 2019 年 11 月生产 了“龙回红脐橙”种苗 4500 株,并于 2021 年 12 与 24 日销售 500 株,每株 12 元,收入 6000 元;2022 年 9 月 20 日销售 32 4000 株,每株 8 元,收入 32000 元,共计销售收入 38000 元。
重庆铜梁农委认为,同阔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经营授权品种“龙回红脐橙”种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 了侵害品种权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2 年 12 月 28 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铜农(种子)告〔2022〕51 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23 年 1 月 9 日,重庆铜梁农委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 权,根据《种子法》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180 号)的规定,由于当事人 不知道是保护品种,没有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 理,并书面承诺不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给予从轻处罚。根 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 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 号)中关于“种子违法案 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 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的有关规定,认定并没收 违法所得 38000 元,并处罚款 500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信息成功 查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涉案企业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查明侵权种苗的销售去处、数量和价格,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制止了侵权行为的扩大。针对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本案以查明的销售数量、价格确定了销售收 入,并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确认了违法所得,为相关案 件的查处提供了范例。
本案也提醒种子企业应关注生产经营的种子种苗知识 产权保护情况,并依法及时支付相应许可费用。如果从某企 业购入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种子种苗,应及时督促该销售企 业向品种权人支付相应许可费用,否则不仅购买的种子种苗涉及侵权,而且种植该批种子种苗获得的繁殖材料或收获物 也属侵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