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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南甜糯 601”宣告品种权无效复审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案例简介:

深圳农科玉种业有限公司请求宣告玉米“南甜糯 601”品 种权无效复审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2022 年第 14 号复审决定〕

 

【案情摘要】 被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玉米品种“南甜糯 601”,品种 权申请日为 2019 年 7 月 26 日,授权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品种权人为南京永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另一涉案品种 为“农科糯 336”,品种权申请日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授权 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品种权人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深 圳农科玉种业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5 日,深圳农科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请求人”)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复审委”)请求宣告南京永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被请求人”)的“南甜糯 601”品种权无效,理由是经 SSR 分子检测,“南甜糯 601”与“农科糯 336”判定为极近似或 者相同品种,由于“农科糯 336”品种权申请在先,“南甜糯 601”不具备特异性,应宣告“南甜糯 601”品种权无效。

复审委受理后,通知请求人补正材料,并要求被请求人陈述相关情况。被请求人陈述,涉案品种“南甜糯 601”由其 自主选育,确认一个品种是否为新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的 38 依据是 DUS 测试结果,而不是 DNA 检验报告,并提交《张 掖国家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品种真 实性检验报告》(NO.ZGZ20210863),该报告显示“南甜糯 601”与“农科糯 336”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同一品种。

复审委审理认为,被请求人提交的 NO.ZGZ20210863 检 验报告中使用的样品非官方保藏的标准样品,报告结论不具 备证明力。复审委调取并采纳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 办公室(以下简称“品保办”)相关鉴定结果,品保办从农 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南甜糯 601”与“农科糯 336”的标准样品,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江汉 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分别进行SSR和MNP分子检测, 结果显示上述两个品种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在农业农 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和(济南)分中心进行 田间对比种植,结果显示上述品种无明显差异。复审委审理 认为,“南甜糯 601”通过绿色通道虽先获授权,但与在先申 请的“农科糯 336”差异不明显,不具备特异性,依法宣告玉 米“南甜糯 601”品种权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授权品种不具备特异性而被宣告品种权无 效的典型案例。特异性是品种权授权条件之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根据 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十 一项,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 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一个品 种一旦通过了保护、审定、登记,从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已知 品种,或者一个品种自推广销售之日起即成为已知品种。

本案“农科糯 336”较“南甜糯 601”先申请保护,在“南甜糯 601”的特异性审查中应将“农科糯 336”作为已知品种进行 比对。请求人虽然提交了上述品种为不同品种的 DNA 检测报告,但由于样品不是来自官方标准样品库,结论没有被采 纳。复审委采纳了“南甜糯 601”和“农科糯 336”标准样品开展 的鉴定结果,依法宣告了“南甜糯 601”品种权无效。

本案也提醒育种者要注重品种权管理和维护,关注进入 保护、审定、登记环节的品种是否有与自己品种极近似或者 相同的,是否属于自己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是否使用自己品种作为亲本等,并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交由专业团队管理、经营品种权,最大限度实现品种权的市场价值。